360网购先赔

360网购/网址保镖网购先赔服务用户服务协议

请务必认真阅读和理解本《360网购先赔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限制。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您无权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服务。您一旦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服务,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不要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协议相关服务。

本《协议》是用户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360”)之间的法律协议。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下列名词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360网购先赔服务”:指360为保障互联网网络交易安全,针对使用360安全卫士网购保镖,和/或使用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功能的用户推出的,在用户遭到钓鱼网站或网购木马病毒的欺诈而遭受相关网上银行财产损失时,360对用户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有限补偿的安全保障服务;
1.2. “钓鱼网站”:指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通过模仿合法、正规购物平台的网址或页面内容,利用发布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骗取客户帐户(登录ID)、密码、口令等信息进而达到非法窃取客户资金的目的非法网站;
1.3. “网购木马病毒”: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网络技术手段来篡改用户交易信息或者劫持用户交易过程等方式来达到盗取用户资金目的的恶意程序;
1.4. “赔付时效”:用户申请360网购先赔服务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效期间内,超过该时效期间的申请360将不予受理;如无其他约定,则本协议中所述赔付时效为自用户财产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包含30日)。

2. 赔付标准
2.1. 赔付标准:当用户在360安全卫士网购保镖和/或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要求的环境下使用本协议第 3.1.3条约定的浏览器进行网上购物,仍因钓鱼网站或木马病毒影响造成财产损失的,360将对用户所遭受的单次交易损失予以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的赔付。
2.2. 赔付限制:
2.2.1. 每位用户每日申请360网购先赔服务的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每位用户每年申请360网购先赔服务的获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元(含人民币36000元)。
2.2.2. 在满足360网购保镖和/或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要求的环境中,如用户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6.1以上版本、360极速浏览器、360手机浏览器或通过360搜索+服务搜索并直接访问购物类网址的情况下仍遭受上述损失的,相应的赔付上限将双倍提升,即单次交易损失赔偿上限提升至人民币2000元,每年申请360网购保镖网购先赔服务的获赔金额上限提升至人民币72000元。
2.2.3. 在满足360网购保镖和/或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要求的环境中,如用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6.1以上版本、360极速浏览器并同时通过360搜索+服务搜索并直接访问购物类网址的情况下仍遭受上述损失的,单次交易损失赔偿上限提升至人民币3000元,每年申请360网购先赔服务的获赔金额上限提升至人民币72000元。
2.2.4. 在满足360网购保镖和/或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要求的环境中,360安全卫士会员用户,领取追加网购先赔保障金特权后,可在2.1、2.2.2或2.2.3 的赔付标准基础上,追加特权对应的上限金额。特权等级不同,追加的先赔保障金金额不同,对应关系如下:

特权等级 Lv10 Lv20 Lv30 Lv40
特权追加保额 500元 500元 1000元 1000元

2.2.5. 如用户操作系统为WindowsXP的,在满足360网购保镖要求的环境中,开启360XP盾甲,还可以享受360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XP终身延保计划,相应的赔付上限在2.1、2.2.2、2.2.3或2.2.4 的赔付标准基础上双倍提升。但用户合并2.1、2.2.2、2.2.3或2.2.4 的赔付标准后的单笔最高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每年累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2000元。

3. 赔付条件
3.1 事先主动防护
用户因网络购物造成财产损失,申请360网购先赔服务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1. 用户必须为360安全中心(www.360.cn)的注册用户,并安装有具备网购先赔功能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
3.1.2. 用户网上购物过程中,应根据其购物及支付行为的具体发生场景全程持续开启360网购保镖及网购先赔模式(针对PC场景),和/或360手机卫士网址保镖及其网购先赔模式(针对手机场景),并在相应风险提示出现时选择默认操作。用户了解并知悉,在开启360网购先赔服务的不同客户端中,360安全中心或将会记录下列信息作为产品日志:
a) 360网购保镖/网址保镖的开启时间和退出时间;
b) 用户在网络购物期间访问的网址以及在此期间所下载的所有文件;
c) 用户进入网络购物网站后电脑程序的运行情况;
d) 360安全卫士软件在用户进行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提示信息以及用户相应的处理方法。
3.1.3. 用户网上购物所使用的浏览器在360网购保镖保护范围之内。360网购保镖保护范围内的浏览器目前包括PC客户端的360安全浏览器(不包含无痕浏览窗口)、360极速浏览器和IE浏览器(不包含临时窗口),以及手机客户端的360手机浏览器(当网购保镖保护的浏览器发生变化时,将更新本协议后通过360安全中心官网公告)。
3.2. 事后及时补救
3.2.1. 用户发现网络购物时因被盗被骗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及时报警,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报警证明材料(确认理赔之后需要提交至360安全中心);
3.2.2. 用户发现因被盗被骗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赔付时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赔付流程尽快向360提交赔付申请,并听从360工作人员的操作指导,积极配合360工作人员的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损失证明文件,以便有效追查被盗情况并保全证据;
3.2.3. 用户发现因被盗被骗发生财产损失的,应立即采取相关证据保全措施,不应自行重装电脑系统、清理电脑垃圾、删除360安全卫士日志或历史访问网址记录,或自行删除交易过程中与交易对方的聊天记录及所下载的软件,以免导致相关证据无法保全;
3.2.4. 用户应根据360安全卫士申请赔付界面的提示,或360工作人员的指示,将其网上交易所记录的相关信息提交到360安全中心,并确保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否则,360有权拒绝受理或赔付用户的赔付申请;用户知悉并了解,该等网上交易所记录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详细住址等个人信息,用户在此同意并授权360安全中心在充分遵守本协议第8条约定的隐私保护承诺的前提下,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对用户的该等个人信息予以采集和使用;
3.2.5. 用户在向360申请赔付时,应向360提交本协议第3.1.2条所述的产品日志。用户知悉并了解,产品日志的内容可能涉及用户的隐私信息,用户在此同意并授权360安全中心在充分遵守本协议第8条约定的隐私保护承诺的前提下,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对该等信息予以采集和使用。

4. 不赔付条件
4.1. 用户网购过程中,因用户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将被视为不符合360网购先赔服务赔付条件,360不负责赔偿:
4.1.1. 因用户未予采取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事先主动防护措施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4.1.2. 用户未予采取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事后补救措施的;
4.1.3. 用户为获得补偿恶意欺骗360的;
4.1.4. 经网购保镖和/或网址保镖进行风险提示后仍进行网上交易操作的;
4.1.5. 用户主动向他人账号划转资金或付款;
4.1.6. 用户主动为他人发送的代付链接付款的;
4.1.7. 用户通过网上交易购买机票或火车票时,向不具有在线销售资质的且收款人账号非为公司账号的网站划转资金或付款;
4.1.8. 用户主动泄露网上银行账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或其他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信息,或在交易过程中,与商家发生非木马原因的远程操作行为;
4.1.9. 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已被他人知悉,或丢失了数字证书载体后,用户未立即变更账号、密码或通知银行冻结网上银行账户的;
4.1.10. 用户明知或应知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涉黄、涉赌、非法产品/信息交易、违法网络兼职、商业信誉作弊等)但仍与网站经营者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
4.1.11. 其他因用户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4.2. 用户网购过程中,因商家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导致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将被视为不符合360网购先赔服务赔付范围,360不负责赔偿:
4.2.1. 与商家因交易纠纷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商家账号被盗等引起的一切财产损失,因网站经营者不诚信、不当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或因网站经营者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中止/终止交易、停业或破产倒闭等原因遭受的任何损失;
4.2.2. 用户已就其所购买物品支付款项,但商家以“卡单”、“订单超时”、“订单被锁”、“保障金”、“解冻金”、“担保金”、“系统升级”、“重新付款验证账号”等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形诱骗行为欺诈用户继续支付交易金额之外的款项的,就该等交易金额之外的款项,不在360网购先赔赔付范围内;
4.2.3. 虽经网页链接跳转,但用户系在正规网站进行正常交易行为时,由于商家违背诚信经营原则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4.3. 用户网购过程中,因其所购买标的物之特殊性导致的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将被视为不符合360网购先赔服务赔付范围,360不负责赔偿:
4.3.1. 用户在网络游戏私服中进行的交易或充值行为;
4.3.2. 以虚拟物品为交易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财产(如虚拟游戏装备、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等)、游戏人物、游戏辅助物品的,或用户在网络游戏中直接交换物品的;
4.3.3. 用户购买药品、保健品的;
4.3.4. 涉及淫秽物品、视频聊天,色情类的交易标的的;
4.3.5. 涉及盗版及仿制品、走私、非法销售物品的交易;
4.3.6. 涉及网络赌博、博彩类交易(“赌球”、“21点”、“押大小”、“购彩”等);
4.3.7. 其他涉嫌购买国家法律禁止销售或者交易的物品的任何交易。
4.4. 其他不予赔付情形
4.4.1. 用户非为个人消费目的而进行的网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以兼职、刷钻、刷信誉等非正规交易为目的而进行的网购行为;
4.4.2. 因他人盗取用户亲友账号并以此欺骗用户导致的用户财产损失;
4.4.3. 用户在PC上浏览钓鱼、欺诈网站,但支付时采取手机端扫码支付或订单支付的;
4.4.4. 用户在网络中遭受他人欺骗,但是通过线下转账支付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项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4.4.5. 用户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经其他第三方赔付的;
4.4.6. 钓鱼网站及网络木马病毒的相关欺诈和/或劫持行为与用户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4.7. 财产损失超出赔付标准的超出部分;
4.4.8. 用户所提供的被盗或被骗证据不足,包括但不限于缺少如下一项或几项证据:浏览器访问钓鱼网址记录、网银支付记录、与交易对方的聊天记录、360网购先赔服务产品的产品日志;
4.4.9. 360工作人员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联系用户时,自360工作人员首次尝试联系用户起72小时内仍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的;或用户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配合义务的。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符合本协议赔付条件的用户赔付申请,用户有权要求360予以赔付;
5.2. 用户有权不予使用360网购先赔服务并撤回其赔付申请;
5.3. 用户应对任何人利用其银行卡账号及密码所进行的支付活动负完全的责任,因经用户授权使用账号及密码的行为,360不负责甄别及赔偿;
5.4. 用户有义务遵守网上购物以及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5.5. 360有权审查用户提交的360网购先赔服务申请是否符合赔付标准,并有权对不符合赔付标准的赔付申请不予赔付,如不予赔付,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5.6. 如360在审查用户所提交的360网购先赔服务申请时发现重大刑事案件线索的,360有权在通知用户后以用户索赔资料为基础向警方提供案件侦查线索或向相关司法机关检举;
5.6.1. 为了警方更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用户在360网购先赔服务中所提交的信息及资料,我们会全部同步到360猎网平台。360猎网平台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与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联合发起成立的警民联合网络诈骗举报平台,官网地址为:https://110.360.cn/
5.7. 为维护自身及用户的合法权益,360有权在满足维权需要的范围内将用户提交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以进行维权。
5.8. 用户因本协议所述诈骗或盗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第三方获得赔付或司法程序得以追缴或退赔的,360有权在其对用户的赔付范围内向用户主张相应的债权;
5.9. 360有权因审查赔付申请之需要向用户索要有关证据并进行表面审查,但是,360并无义务对用户证据真实性与准确性、交易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6. 赔付流程
6.1. 用户应在赔付时效内,通过360网购保镖界面的“网购记录”,或360安全卫士“功能大全”中的“网购先赔”工具,或360手机卫士客户端上网保镖功能中的“网购先赔”工具申请赔付;
6.2. 用户申请赔付应向360填写完整准确的下列信息:
6.2.1. 网购基本信息;
6.2.2. 真实准确有效的个人基本信息;
6.2.3. 相关证据及360网购先赔服务产品日志,完成申请向导流程,提交到360进行审核。
6.3. 360工作人员将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尽快与用户取得联系,通知用户提交或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了解用户受骗的具体情况;
6.4. 经360审核认为用户符合赔付条件的,360将通知用户向360寄送相关证据;
6.5. 如果用户所寄送的相关证据符合赔付条件,则360将自收到用户赔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予以支付赔付款项至用户信息所载明的账号。

7.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7.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360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7.2. 用户理解,360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360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360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7.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360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7.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7.3.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8. 隐私保护
8.1. 保护用户隐私是360的一项基本政策,360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360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8.1.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8.1.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8.1.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8.1.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8.1.5. 为维护360的合法权益。
8.2. 360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360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360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8.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360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8.4. 360制定了以下四项隐私权保护原则,指导我们如何来处理产品中涉及到用户隐私权和用户信息等方面的问题:
8.4.1. 利用我们收集的信息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8.4.2. 开发符合隐私权标准和隐私权惯例的产品。
8.4.3. 将个人信息的收集透明化,并由权威第三方监督。
8.4.4. 尽最大的努力保护我们掌握的信息。
8.4.5. 如果您对个人信息等有疑问,您可以随时反馈给我们,联系邮箱:kefu@360.cn
8.5. 为持续增加和改善产品功能,我们会对产品进行使用行为统计并分析,以便不断的改进我们的产品。
8.6. 请您知悉,个人隐私保护政策以360网购先陪上公示的《隐私政策》为准。
您可通过360安全中心网站查看我们有关隐私保护的详细内容,网址为:http://www.360.cn/privacy/index.html

9. 免责声明
9.1. 360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9.2. 360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360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360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对于因电信系统或互联网网络故障、计算机故障、信息损坏或丢失、计算机系统问题或其它任何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损失,360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0. 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 其他条款
11.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修改本协议,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用户。修改后的协议会在360官方网站上公布。用户可随时通过网站浏览最新服务协议条款。
11.3. 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协议文本为准。如果不同意360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360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1.4. 360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本协议拥有解释权与修改权。